襄阳高新垃圾分类宣传进公园
82 2025-04-05 06:15:52
通过对宪法英译本的解读,我们能够得到一些有意思的结论,发现一些有意思的问题。
但是,现在有一股势力试图要撕裂这个东西。注意,这些争论已经不是学术讨论,不是一个规范宪法学问题,而是中国现行宪法的制度实施问题,是进一步落实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
就我个人来看,即便是一个伟大英明的党,偶尔犯错误也是正常的。我们看到,各种政治性的阶级蕴含在逐渐弱化,而是向公民靠拢,中国现行宪法的公民身份,其阶级性就很淡化了,公民权利与公民社会正在把一个断裂的政治宪法与法律宪法逐渐合拢起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也逐渐把政治宪法中的党的领导权力与来自不同阶层不同地区不同界别,总之,把来自人民的利益诉求结合在一起。这股逆流是要推翻这部现行宪法,试图回到75、78宪法。山雨欲来风满楼,这个公法论坛非常及时,面对近期出现的一股反宪政逆流,法学界尤其是宪法学界和政治学界携起手来,一同对这股逆流发出学术上的反对声音,非常有必要。应该指出,其它国家都没有解决过这个问题,中国的宪法用改良主义在逐渐摸索着这个道路,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就。
这就涉及到30年来中国宪法的总评价问题,涉及是否承认中国30年来宪法、法律、社会的进步问题,涉及到是要继续进步,还是维持现状,甚至重新回到75、78宪法的问题。其实,从最基本的语义来说,实施宪法就是宪政,不必多费口舌,中国目前阶段的宪政就是实施现行宪法。另一方面,某些作为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他们中的少数领导干部的种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作为,不禁使人不断地提出究竟是县委大还是宪法大的疑惑。
在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倡行和强调法治以来,就不无令人担忧地出现了这种状况,法治虽然应当而且在实际上得到了强调,使中国的法治历史性地迈上了一个新台阶。通过20多年持续不断的努力,普法的宣传教育确实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确实有了很大的提高,其重要表现之一就是有越来越多的公民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宪法权益。从以上的宪法序言申明和条文规定上看,中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力和权利,在国家性质上人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主体和主人,通过直接、间接的形式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和权利。而与此同时,宪法的观念和宪政建设、宪治水平却没有得到明显的提高和改善。
而宪法越得不到认真地和切实地遵行,宪政越不张、宪治越显得不得力,人们就越觉得宪法离自己的社会生活距离越远,既然认为宪政与自己遥不可及,因而越发对宪法和宪政提不起应有的关注和信赖。这种基层群众自治在政治学上和宪法学上也是一种直接的民主形式。
事实是,在中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中就体现了正义的原则和博爱的精神,只不过没有直接运用这样的词语罢了。然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首先应当对中国的宪法、宪政的状况及长期的发展趋势有个基本的认识和把握。我们决不应当将建设法治、宪政国家与建构和谐社会割裂开来,视为两张皮,而是应当将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在我们业内的观点看来,这种法治进步的背后也存在着值得关注的隐忧。
这在宪法监督制度方面表现得尤其突出。更有些先锋的民众越来越多提起所谓的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向法院讨要作为一个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这无疑是一个历史的巨大进步,标志着中国开始真正向现代化法治之路迈进。然而,这还不是最令人担忧的,更值得关切的问题或许就是宪法、宪政和宪治问题了。关键词: 宪法/宪政/和谐社会从宪法方面来说,建构和谐社会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漫长的社会工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居民选举,其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除了这些经济民主或在经济领域实行的直接民主以外,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还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每有关于宪法的大事,例如要修改宪法,或遇有重大的宪法纪念日,便大张旗鼓地讨论、宣传一阵子。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这类的自由与权利将会以适当的法律形式逐步解决。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该部宪法是在中国特殊的社会转型时期制定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为适应新的社会变化了的情势和深入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其序言和条文内容的规定上又做了几次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只有这个基础和架构牢固和协调,才能建构起牢固的和谐社会的大厦。但是,这并不是说,在中国的社会制度和历史背景下,可以不对正义、博爱和团结的价值观做出反应。
中国宪政构成了建构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现行宪法特设一章(第二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统一作出规定。
宪法、宪政对于社会和国家来说,就是基础和基本架构。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这一宝贵的经验同样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从总的情况上看,除了由孙中山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宪法》之外,其他的多部宪法并没有为推动中国近代宪政、宪治作出积极的贡献或发挥良好的作用。
世界性的近、现代行宪和宪政经验早已反复证明了这一点。最突出表现就是一般民众维权意识的提高,有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重视并实际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首先,从公民个人的法律地位的平等确认上,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当然,有些基本人权或基本自由与权利如迁徙的自由与权利、罢工的自由与权利等,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目前尚未在宪法上规定。本研究试图在这方面作些尝试,以期唤起全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究其原因,我们认为,最根本的还是对宪法、宪政的认识和态度问题,正是由于对这种在宪法、宪政重要性认识上的缺失,宪法、宪政在中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总是不能尽如人意地发挥其应有的权威作用。这一宪政体制尽管在某些环节或相互关系方面存在一些不相协调的状态,特别是党政关系、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与作用等方面极需通过改革加以调整和理顺。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本来,法治与宪治并不是一对矛盾的对立面,更不是冰炭不同炉的不相容之物。
在序言中申明国家在今后的发展和建设任务之一就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由此可见,一个和谐社会的建构最重要的是要建构一个和谐的总体架构。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既然如此,中国宪法应当、可以而且必须成为建构和谐社会的宝贵的法律资源,应当而且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这些价值观在中国现行宪法中或在序言中加以申明,或在宪法条文中规定出来,再或者从条文的规定中体现出来。当务之急,是要利用社会的和国家的一切途径和手段,大力加强宪法、宪政的宣传教育。
尽管如此,对于缺乏法治传统的中国来说,目前在法治上所取得的观念上和实际的进步,的确是很了不起的,必须予以充分的肯定。正是由于宪法和宪政在中国的政治法律思想和社会思想中始终没有占据应有的主导地位,形成了人们淡薄的宪法和宪政观念,所以必然导致宪法实行不力、宪政建设滞后的状态。
更不是说,现行中国宪法就没有这方面的体现或者规定。二、中国宪政构成了建构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和深层次的基础结构及基本架构同世界各国宪政主流一样,中国宪政也是影响中国社会是否和谐和国家是否安定的最重要和最根本的因素,即中国宪政构成了建构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